12月4日,上海证监局披露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有关规定,上海证监局对钟成江、赵毅敏内幕交易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见股份或公司)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经查明,钟成江、赵毅敏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2017年4月14日,云南世博旅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世博)财务部副部长唐某成,与易见股份时任独立董事胡某一起吃饭,二人谈及云南世博可以与易见股份的大股东云南九天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天集团)进行股权方面合作的想法。之后,二人分别将该想法向九天集团及云南世博双方时任总经理等人汇报,双方同意进一步接触,并约定2017年4月24日面谈。
4月24日,九天集团时任总经理冷某晴、胡某等人与云南世博时任总经理葛某荣等人召开会议,商讨云南世博增资入股九天集团事项,双方达成初步意向,决定继续推进合作。
4月24日至5月12日期间,云南世博对九天集团的增资扩股事项持续推进,包括起草、签署框架协议初稿等。
5月16日,易见股份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披露公司大股东九天集团正在筹划涉及易见股份的重大事件,可能涉及易见股份控制权变更。“易见股份”自5月16日起停牌。
5月23日,易见股份披露九天集团的股东冷某辉、冷某晴、冷某芬与云南世博已签署《增资扩股框架协议》,云南世博拟增资入股九天集团,若该增资扩股完成,易见股份的实际控制人预计发生变更。
前述增资扩股事项,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重大事件,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于2017年4月24日,公开于2017年5月16日。胡某参加2017年4月24日的会议,于当天知悉内幕信息,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钟成江、赵毅敏内幕交易“易见股份”的事实
(一)内幕信息公开前,钟成江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联络
内幕信息公开前,钟成江与胡某于2017年5月4日通话1次,5月8日通话3次。
(二)内幕信息公开前,钟成江、赵毅敏交易“易见股份”
钟成江与赵毅敏为夫妻,2017年5月4日、8日钟成江与胡某通话,5月8日钟成江银行账户向赵毅敏银行账户转账31万元,其中25万元于5月8日至10日期间转入“赵毅敏”账户对应的三方存管银行账户,并随后转入“赵毅敏”账户,由赵毅敏于5月9日、10日操作下单买入“易见股份”14,400股和5,500股,合计买入金额258,375.00元。钟成江、赵毅敏称买入“易见股份”作为家庭理财。
经计算,前述交易账面获利11,870.86元。
(三)内幕信息公开前,钟成江、赵毅敏交易“易见股份”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
2016年9月至涉案交易前,“赵毅敏”账户一直未进行证券交易。内幕信息公开前,钟成江与胡某联络后,钟成江、赵毅敏银行账户突击向“赵毅敏”账户转入大额资金用于集中买入“易见股份”,“赵毅敏”账户买入“易见股份”的活动与钟成江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的时间高度吻合。综上,“赵毅敏”账户于内幕信息公开前交易“易见股份”的行为明显异常,且钟成江、赵毅敏对此没有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
以上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资料、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情况说明、通话记录、相关公司的情况说明、公告、协议及相关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钟成江、赵毅敏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钟成江、赵毅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没收钟成江、赵毅敏违法所得11,870.86元,融易新媒体,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文/华声网财经 郝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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